第一章程 总则
第一条、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是在中共龙泉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下,由从事空调汽配机械生产、加工、经营者组成的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推广”的群众性组织。
第二条、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宗旨: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对所属企业进行爱党、爱国、爱龙泉教育和敬业、守法教育,做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,引导会员为发展本行业的业绩,提高行业知名度而努力工作,为加速空调汽配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贡献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条、龙泉市空调汽配行业协会的主要范围是:
一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二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、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。
三、为会员提供生产、营销、信息培训等平台,加强对行业的整体包装和宣传力度。
四、做好企业和政府的桥梁,要求政府强化服务力度,对行业的发展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反映会员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,通过组织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社会求助服务,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。
五、强化协会服务功能,解决行业内部的矛盾和纠纷,制订行业自律措施,力求行业管理规范化。
六、充分利用国家级基地这个平台,教育会员发扬团队精神,鼓励文明合理竞争,共创共赢,各谋发展,共同提升。
七、开展健康、文明的联谊活动。
八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公益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四条、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,从事空调汽配机械等生产、加工、销售和相关产业链的民营及个私企业均可接纳为会员。
第五条、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注销其营业执照的,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;凡不按规定上交会员费,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其会员资格自动放弃。
第六条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一、在协会内有选择权、被选择权和表决权;
二、对行业协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。
三、有行业内部公共设施、资源共享的权利;
四、有按时参加行业集会,自由发表言论,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。
五、有在行业内部,并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求助的权利。
六、享有政府评优评奖、申报项目和有关部门政策性补贴的权利。
第七条、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
一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有合法经营,依法纳税的义务;
二、有执行行业协会决议及规定,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义务;
三、有保护行业内部商业机密,不侵犯他人利益,维护行业形象的义务;
四、有遵守协会“章程”和各项规章制度,在行业内各企业团结合作,发挥团队精神,共创共赢的义务。
五、有履行会员职责,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八条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“章程”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九条、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。
第十条、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的领导机构,是由本行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、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筹备召集。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,报上级组织批准同意。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、行业协会理事会议一个季度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会长可临时召集。
第十三条、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设理事25名,其中会长1名,副会长6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,但正会长只能连续担任两届。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以增补或撤换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四条、行业协会办公经费来源:
一、政府拨款。
二、会员企业交纳会费,会长一届10万元、副会长一届2万元、理事一届5千元、会员一年1千元。
三、协会利用商业服务等活动在不影响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公开透明聚资,以弥补协会经费不足。
第十五条、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理事会成立财务监督小组,保证财务收支规范、合理。
第十六条、行业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六章 附件
第十七条、本《章程》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八条、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龙泉市空调汽车配件行业协会
2011年8月14日
备注:1、本章程已经2011年8月14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